(2017)新0104民初4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小华与被告陈永军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华,陈永军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4085号原告:陈小华,男,出生于1972年9月4日,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告:陈永军,男,出生于1970年6月24日,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帕丽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沙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