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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4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小华与被告陈永军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华,陈永军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4085号原告:陈小华,男,出生于1972年9月4日,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告:陈永军,男,出生于1970年6月24日,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帕丽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沙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