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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30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2017)黔2730执恢64号都匀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光耀、谭彩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匀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唐光耀,谭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30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都匀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都匀市剑江北路16号怡盛园1栋1楼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137857-7。委托代理人:邓儒艺,男,1986年6月15日生,汉族。住都匀市。被执行人:唐光耀,男,1978年4月7日生,广西河池市人,现住广西凤山县。被执行人:谭彩霞,女,1975年2月19日生,广西环江县人,现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都匀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光耀、谭彩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唐光耀、谭彩霞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唐光耀、谭彩霞及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顺红审判员  刘定琴审判员  陈德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汉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