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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刑终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275陈亚东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亚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刑终275号原公诉机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亚东,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建湖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陈亚东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苏0902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亚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二、责令被告人陈亚东退赔人民币一万二千六百八十六元,返还被害人徐某。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亚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亚东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恰当。上诉人陈亚东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亚东撤回上诉。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7)苏0902刑初12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莉青审判员  陈 斐审判员  陈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