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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92执5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绵阳市高新区汇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志平、四川省尚大消防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5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绵阳市高新区汇益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569116-0。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温州商贸广场*期**栋S1-7。组织机构代码:56569116-0。法定代表人:周平宏,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志平,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15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四川省尚大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号*栋**层*号。组织机构代码:06675634-5。法定代表人:张志平。申请执行人绵阳市高新区汇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志平、四川省尚大消防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川0792民初2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张志平、四川省尚大消防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30682.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桂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