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恢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南某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某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恢70号申请执行人:南某某,男,汉族,1951年9月10日生。被执行人:赵某,男,汉族,1975年5月5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8800元,申请人领回28800元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案执行费已经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8执恢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侯思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