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2行审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安陆市林业局与湖北慧之光生态园林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陆市林业局,湖北慧之光生态园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982行审34号申请执行人安陆市林业局。住所地:安陆市汉丹路***号。法定代表人高建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湖北慧之光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孛畈镇柳林村*组。法定代表人熊忠瑰申请执行人安陆市林业局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安林罚决字[2016]第1205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查。申请执行人安陆市林业局在安林罚决字[2016])第1205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被执行人湖北慧之光生态园林有限公司2013年11月至今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安陆市孛畈镇柳林村林地2602平方米建设宝莲禅寺大雄宝殿综合楼,违反了《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并依据《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湖北慧之光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56120元。申请执行人安陆市林业局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2、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3、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及送达回证。4、对熊忠瑰、李可秀、张以仲的询问笔录及勘验、检查笔录4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陆市林业局申请执行安林罚决字[2016]第120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即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自动履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安林罚决字[2016])第1205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审判长 朱亚平审判员 杨 静审判员 孙小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金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