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11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抚顺市嘉鑫置业有限公司诉鲁营、高权洲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411执218号申请执行人抚顺嘉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法定代表人黄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高权洲,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执行人鲁营,女,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抚顺嘉鑫置业有限公司申请高权洲、鲁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411民初26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抚顺嘉鑫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2-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了解,双方当事人正处于办理房屋退税阶段,被执行人高权洲、鲁营办理房屋退税后即可搬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411执2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岳振宾审 判 员 李 松助理审判员 李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志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