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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执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于某与萨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保45-2号申请人:于某,男,199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萨某,女,1977年4月23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申请人于某与被申请人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内0421民初9309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业务庭移送执行,本院决定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于某所有的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贺 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明浩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