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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钟小年与厦门圣乔治马术俱乐部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小年,厦门圣乔治马术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1820号原告:钟小年,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羡珠,福建欧菲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圣乔治马术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东孚大道2999号103室。法定代表人:林瑞琪。原告钟小年与被告厦门圣乔治马术俱乐部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钟小年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小年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钟小年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艳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碧凤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