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民初8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依蔚与池浩然、李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依蔚,池浩然,李学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837号之一原告:李依蔚,女,199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池浩然,男,199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冰市南岗区。被告:李学峰,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李依蔚诉被告池浩然、李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依蔚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池浩然、李学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终结前,原告李依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依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元,减半收取78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曾明亮人民陪审员 刘静萍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