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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10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伟与李引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李引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10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伟,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李引存,男,195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申请执行人李伟与被执行人李引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民初469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在审理期间以(2017)陕0822财保15之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引存在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南路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引存在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南路支行账户内存款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账户内。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郝鹏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钰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