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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4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重庆紫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冯丽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紫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冯丽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7民初4808号原告:重庆紫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南屏路183号附8号(体育馆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093862469。法定代表人:胡绍琼,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旸,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林,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冯丽霞,女,195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觅,重庆瀚沣律师事务律师。原告重庆紫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荆物业”)与被告冯丽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紫荆物业的委托代理人张旸、刘彦林,被告冯丽霞及其诉讼代理人廖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紫荆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3535元、二次供水费220元、能耗费280元及违约金768.86元,合计4803.86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合川红弧美立方的物业服务方,自2013年10月与小区开发商签订了《红弧美立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为红弧美立方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小区物业收费标准为住宅1.25元/㎡/月,商业物业2/元/㎡/月,能耗费10元/月·户,车位费200元/月·个,车库停车管理费60元/月·个,二次供水费0.8元/吨。被告系原告所服务的红弧美立方×号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01㎡,物业费标准1.25元/㎡,被告自2015年1月起拖欠物业费至2017年4月计28个月。被告冯丽霞辩称,原告服务质量极差,擅自占用消防通道建造商用烟道,增加了火灾发生的危险系数,还破坏了整体建筑结构;收费标准不合理,被告是政府拆迁安置对象,应按0.6元/㎡的标准进行收费。被告无奈才拒交物业费。本院认为,原告与四川红弧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真实有效,依法对小区内的全体业主有约束力。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作为业主(合川区红弧美立方×,房屋建筑面积101㎡)依法应当承担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物业服务合同到期,被告继续提供服务期间,仍应按合同标准支付物业费。被告辩称小区乱修烟道,但未举示证据证实是原告所为。原告服务期间存在清洁不到位、外来人员随意进入、车辆乱停放、商铺管理不规范等瑕疵,虽然原告提供的服务与合同约定确有差距,但不构成重大缺陷或违约。《业主手册》第三十五条约定二次供水设备运行费按0.8元/吨缴纳,采取每年预存100吨使用费的方式,约定给付期限不明,原告可以随时要求履行,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二次供水费符合合同约定。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2015年1月至2017年4月拖欠的物业服务费4035元〔(物管费1.25元/㎡×101㎡+能耗费10元=136.25元)×28个月+22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审理中,被告提出反诉,但其反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反诉条件,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冯丽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付给原告重庆紫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1月至2017年4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035元,并支付违约金768.86元,共计4803.86元;二、驳回原告重庆紫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冯丽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秀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