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少华、赵继平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少华,赵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21执168号申请执行人:高少华,男,1973年12月21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执行人:赵继平,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少华与被执行人赵继平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依照东至县人民法院(2016)皖1721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赵继平名下财产进行查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及集中执行行动亦未查到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尚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执行标的50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高少华可要求被执行人赵继平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赵继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赵继平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高少华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方审判员 周玉雪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焱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