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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民初2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解春雨与慈元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春雨,慈元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2301号原告解春雨。委托代理人刘岭、谢雨竹,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元哲。本院受理原告解春雨与被告慈元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告谢春雨与被告慈元哲、案外人大连西岗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签订的《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协议》,约定由原告谢春雨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告提供的经常居住地证明,原告的经常居住地为连市甘井子区红旗西路惠泽北园小区35-2-4-2,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爽人民陪审员  沈桂凤人民陪审员  万富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