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4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赵文杰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4执610号被执行人赵文杰,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赵文杰盗窃罪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泰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交纳罚金尚未缴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7〕黑02**执6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海波审 判 员 张铁刚代理审判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常 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