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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6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赵虎与唐国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虎,唐国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6执90号申请执行人赵虎被执行人唐国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726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赔偿款351689.6元及利息。本案因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公司已向申请人赵虎支付完毕,申请人赵虎与被执行人唐国洪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并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解除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川0726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判决书送达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厚全审判员  李安禄审判员  余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