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安徽徽商农家福有限公司与高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徽商农家福有限公司,高福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721号原告:安徽徽商农家福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408705383(1-1)。被告:高福东,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安徽徽商农家福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安徽徽商农家福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徽商农家福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安徽徽商农家福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范 寿 红审 判 员 墨 力人民陪审员 孙 晓 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煜(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