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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4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乐山市万事兴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殷小容、郭丹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山市万事兴物业有限公司,殷小容,郭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4执293号申请执行人:乐山市万事兴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中心城区泌水院商业步行街D区,组织机构代码证:74961086-3。法定代表人:雷定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女,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殷小容,女,汉族,1966年4月25日出生,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郭丹,女,汉族,1986年2月5日出生,务工,住四川省井研县。本院在执行乐山市万事兴物业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7川11**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殷小容、郭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2013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业服务费3468.03元、违约金1040.41元和案件受理费25.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殷小容、郭丹自动履行完毕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7川11**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小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