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恢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巧梅与王水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巧梅,王水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947号申请执行人王巧梅,女,1964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水艳,女,1967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王巧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58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水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一、由被执行人王水艳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巧梅借款本金486667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1月29日起月利率按2%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二、由被执行人王水艳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巧梅借款本金55万元所产生的利息19万元。三、案件受理费6100元、保全费4220元及申请执行费8270元,由被执行人王水艳负担。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巧梅同意案第三次流拍价1030494元接收被执行人王水艳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祥瑞小区6-3-502房屋一套,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1执恢947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鑫审 判 员 陈会军代理审判员 李继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凤平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7月20日评议地点:神木县人民法院参加人:审判长:刘鑫审判员:李继斌审判员:陈会军记录人:白凤平评议如下:白凤平:本院在执行王巧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58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水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一、由被执行人王水艳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巧梅借款本金486667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1月29日起月利率按2%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二、由被执行人王水艳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巧梅借款本金55万元所产生的利息19万元。三、案件受理费6100元、保全费4220元及申请执行费8270元,由被执行人王水艳负担。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巧梅同意案第三次流拍价1030494元接收被执行人王水艳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祥瑞小区6-3-502房屋一套,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1执恢947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程序。刘鑫:同意终结。合议庭意见: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1执恢947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程序。请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