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执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长春海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信邦汽车工业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刘春京、王珂珩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93执保109号申请保全人:长春海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河街155号2楼。法定代理人:范淑珍,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莹莹,公司职员。被保全人:吉林省信邦汽车工业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长沈路3699号。法定代表人:刘春京,公司总经理。被保全人:刘春京,男,1963年1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保全人:王珂珩,女,1972年6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关于申请保全人长春海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吉林省信邦汽车工业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刘春京、王珂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吉0193民初1309号,办案人为孙叶红。保全案件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移送后,2017年7月20日开始执行保全,并于当日轮候查封被保全人刘春京、王珂珩名下房产各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20年7月19日止。现已保全完毕,故对本保全案件做结案处理,保全实施文书及保全风险告知书随本通知书一并移送。执行员 汪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