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邢俊凤与石洪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俊风,石洪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1306号申请执行人邢俊风被执行人石洪兵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7)吉0102民初8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洪兵银行存款人民币5118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志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