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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执70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陈美华、黄正标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美华,黄正标,蒋小清,温岭市潘郎爱德金鞋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70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美华,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黄正标,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住。被执行人蒋小清,女,1967年8月15日出生,住。被执行人温岭市潘郎爱德金鞋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大溪镇岙增张村,组织机构代码:768692331。法定代表人黄正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初10669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美华与被执行人黄正标、蒋小清、温岭市潘郎爱德金鞋厂(普通合伙)(2016)浙1081执7010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蒋小清有车牌号为浙J×××××的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蒋小清有车牌号为浙J×××××的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2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陈俊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金之光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1081执7010号之二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初10669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美华与被执行人黄正标、蒋小清、温岭市潘郎爱德金鞋厂(普通合伙)(2016)浙1081执7010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的(2016)浙1081执7010号执行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查封被执行人蒋小清有车牌号为浙J×××××的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2年。附:(2016)浙1081执701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经办人:陈俊伊联系电话:8842****本院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横湖中路198号邮编:317500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