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蔡国喜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国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276号罪犯蔡国喜,男,1987年4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1日作出(2010)莆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07)城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蔡国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的判决;被告人蔡国喜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与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交纳)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已交纳三千元);追缴被告人蔡国喜退出的违法所得���民币21497.5元上缴国库;责令各被告人退赔盗窃的未追回车辆价款,发还各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4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2014)榕刑执字第2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86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7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国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累计获得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蔡国喜已缴纳罚金人民币6200元,其中在前两次减刑时缴纳人民币42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蔡国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蔡国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犯在前罪缓刑期间又犯新罪,主观恶性大,判决后未积极退赃,履行财产刑,且月消费超过一般狱内水平,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国喜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1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