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5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原告艾江希与被告艾小寒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江希,艾小寒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25民初750号原告:艾江希,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艾小寒,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艾江希与被告艾小寒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江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艾小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艾江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艾小寒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406.49元(其中医药费1056.49元、误工费160元、护理费160元、营养费1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法医鉴定费670元),2.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同村村民,多年前曾打过一次架,被告不服而记挂在心。原告因任本村会计而常去村支书家汇报工作。2017年4月24日18时许,原告汇报工作后从支书家出门没几步,被人拍了下肩膀,原告转身看见被告持一把菜刀砍向自己,躲闪不及,被砍伤左腿摔倒在地,出血不止,被告继续砍原告时,原告制住被告之手,闻讯赶来的村民抢下被告手中的刀。众人合力将被告扭送至村支书家中。报警后,被告趁人不备逃走。原告随即被送入临武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天,花费医疗费1056.49元。经鉴定,原告之伤构成轻微伤。艾小寒未作答辩。艾江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艾小寒未向本院提交质证意见及证据。艾江希提供的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系同村村民,多年前曾打过一次架,事后被告不服而耿耿于怀。原告因任本村会计而常去村支书家汇报工作。2017年4月24日18时许,原告汇报工作后从村支书家出门没几步,被告从后拍了下原告的肩膀,原告转身看到被告持一把菜刀砍向自己,躲闪不及被砍伤左腿并摔倒在地,伤处出血不止。当被告继续砍原告时,原告控制住被告持刀之手,闻讯赶来的村民合力抢下被告手中菜刀,且将被告扭送至村支书家中。在场人报警后,被告趁人不备逃走。原告随即被送入临武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天,花费医疗费1056.49元。2017年4月26日,郴州市舜峰司法鉴定所作出郴舜峰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9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艾江希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原告艾江希花费鉴定费670元。2017年5月2日,临武县公安局就艾小寒砍伤艾江希一事,对艾小寒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处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审理的着重点为被告艾小寒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艾江希与被告艾小寒系同村村民,双方之前曾闹过不和,艾小寒对此耿耿于怀并伺机报复,其持刀砍伤艾江希的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本院核实,对原告艾江希的损失确认如下:1、医疗费1056.49元;2、误工费应按住院天数计算确认为160元(原告艾江希在家务农,故按照2016年湖南省农、林、牧、渔业平均收入标准31191元计算应为85元/天,因原告主张按80元/天计算,故采纳确认为80元/天×2天=160元);3、护理费160元(80元/天×2天):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原告艾江希伤及腿部,行动受限,需专人进行护理,故本院对该项费用主张予以支持;4、营养费:根据原告的伤情只为轻微伤,且无医疗机构的意见佐证确有必要,故不予确认;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2016年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认为160元(80元/天×2天);6、鉴定费670元;以上1-6项合计2246.49元。艾小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艾小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艾江希损失2246.49元;二、驳回原告艾江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艾小寒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艾江希负担10元,由被告艾小寒负担1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宁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