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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孙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697号移送执行机关: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孙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刑初195号刑事判决书及移送执行机关的申请,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某某在其各银行帐户内存款17957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4000元,犯罪所得13790元,执行费167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17957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方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