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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执字第007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洪红与被执行人程伟杰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洪红,程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007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洪红,女,198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海阳市徐家店镇田家苇夼村。被执行人:程伟杰,男,198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海阳市徐家店镇程家沟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阳市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3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程伟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程伟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程伟杰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辛洪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子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