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执字第007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洪红与被执行人程伟杰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洪红,程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007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洪红,女,198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海阳市徐家店镇田家苇夼村。被执行人:程伟杰,男,198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海阳市徐家店镇程家沟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阳市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3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程伟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程伟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程伟杰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辛洪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子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