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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71执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山东翔宇化纤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山东翔宇化纤有限公司,山东圣花实业有限公司,山东雪花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唐书华,王福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71执保4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筐市街8号。主要负责人:李锋,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阔,男,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展望,男,该行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山东翔宇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旧关立交桥北。法定代表人:王福连,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圣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黄屯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唐书华,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雪花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王因镇。法定代表人:李庆思,董事长。被申请人:唐书华,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高新区。被申请人:王福连,男,194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山东翔宇化纤有限公司、山东圣花实业有限公司、山东雪花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唐书华、王福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经作出(2017)鲁71民初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申请人山东翔宇化纤有限公司、山东圣花实业有限公司、山东雪花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唐书华、王福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5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冻结上述被申请人所有的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田吉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