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6执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淑贤、张显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贤,张显文,靳小梅,张振强,王少锋,赵青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6执1425号申请执行人王淑贤,女,194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申请执行人张显文,男,1950年2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靳小梅,女,1974年4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振强,男,1995年9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少锋,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被执行人赵青梅,女,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栖立保字第147号民事裁定书,将登记所有人为海阳市昌宏货运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王少锋所有的鲁F×××××(鲁FA7**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货车一辆予以查封。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所有人为海阳市昌宏货运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王少锋所有的鲁F×××××(鲁FA7**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绍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