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81民初2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肖增喜讷河市全胜制砖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增喜,讷河市全胜砖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2518号原告:肖增喜,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长发镇建设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红书,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讷河市全胜砖厂,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讷南镇东兴村*组。经营者:范继魁,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讷南镇东兴村*组。原告肖增喜与被告讷河市全胜砖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原告肖增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增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增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肖增喜负担。审判员  李丽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窦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