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阎守昌、柳玉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阎守昌,柳玉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6执588号申请执行人阎守昌,男,195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柳玉营,男,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的(2016)鲁0686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柳玉营名下的房产证号为栖城房字第××、位于栖霞市寺口镇迎宾商店西路南东起第18套商品房,现该案已执结,需要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执行人柳玉营名下的房产证号为栖城房字第××、位于栖霞市寺口镇迎宾商店西路南东起第18套商品房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初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