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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6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阎守昌、柳玉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阎守昌,柳玉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6执588号申请执行人阎守昌,男,195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柳玉营,男,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的(2016)鲁0686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柳玉营名下的房产证号为栖城房字第××、位于栖霞市寺口镇迎宾商店西路南东起第18套商品房,现该案已执结,需要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执行人柳玉营名下的房产证号为栖城房字第××、位于栖霞市寺口镇迎宾商店西路南东起第18套商品房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初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