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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81行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宋德恩与商水县国土资源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德恩,商水县国土资源局,王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681行初50号原告宋德恩,男,汉族,生于1956年8月12日生,原住商水县,现住商水县老城区。委托代理人杜国茂,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水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富来,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大伟,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朱会臣,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建,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21日,住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德恩诉被告商水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王建撤销房产登记纠纷一案中,因第三人王建已将涉案房屋转让给杨艳,原告宋德恩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德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于宝智审 判 员  王方方人民陪审员  夏振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凡淑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