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民申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湖南省光辉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韶峰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湖南省湘煤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湖南省光辉能源贸易有限公司,湖南韶峰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湖南省湘煤贸易有限公司,涟源市辉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申11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省光辉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新合村综合楼1、2号楼606房。法定代表人:肖良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波,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钧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韶峰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棋梓镇。法定代表人:尹大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辉,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审被告:湖南省湘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袁家岭新军路3号省煤炭工业局办公楼西配楼5楼。法定代表人:李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松林,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涟源市辉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斗笠山镇甘溪村。法定代表人:肖滔林。再审申请人湖南省光辉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韶峰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南省湘煤贸易有限公司、涟源市辉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3民终1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省光辉能源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克江审判员 王典良审判员 刘 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玲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