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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某某、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24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侯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39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以及本金20万元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但其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侯某某名下的大众帕萨特牌小轿车一辆,冻结被执行人侯某某在鄂托克前旗法院的申请执行款项。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以与被执行人侯某某私下和解,由被执行人侯某某支付现金36000元并给付大众牌小轿车一辆,剩余部分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侯某某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本院已全部解除对被执行人侯某某财产的控制。执行费1400元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39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怀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