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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字34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何军与施建兴、谢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军,施建兴,谢金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字3466号之一原告:何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敬宇。被告:施建兴。被告:谢金玉。原告何军与被告施建兴、谢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何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2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一系朋友关系,2008年11月3日,被告一向原告借款32500元后一直未归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行为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志东人民陪审员  刘国萃人民陪审员  黄舟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漪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