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21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丽英与裴冬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英,裴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159号申请执行人:李丽英。被执行人:裴冬,现住巴彦淖尔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丽英与被执行人裴冬离婚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裴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证券、车辆、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并根据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121执1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钢审 判 员  王冬冬代理审判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