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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执异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师春雨与高清芳、宁夏艾的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春雨,高清芳,宁夏艾的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异40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师春雨,女,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系宁夏艾的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银川市金凤区。申请执行人:高清芳,女,196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宁夏艾的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师春雨,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高清芳申请执行宁夏艾的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师春雨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师春雨即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师春雨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师春雨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福堂审判员  彭 磊审判员  程亚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宇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