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民初4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汪锡伟与张其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锡伟,张其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4961号原告汪锡伟,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被告张其文,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告汪锡伟诉被告张其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汪锡伟未按时交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向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蒋俊杰?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