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1执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杨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11执1785号罪犯杨斌,男,1968年7月20日生。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6年5月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千元;于2011年6月14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6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本院认为,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311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六十七条、第四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罪犯杨斌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1055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或查封、扣押、评估、拍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滕丙业审判员 宋 遥审判员 沈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泊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