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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孙忠良申请大庆市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忠良,大庆市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孙忠良,男,1961年2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安达市。被执行人:大庆市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臣,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孙忠良与大庆市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大庆市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部分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孙忠良确不能有效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东波人民陪审员  赵 爽人民陪审员  孙革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世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