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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2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广饶御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王显忠、于小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饶御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王显忠,于小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750号原告:广饶御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丁庄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缪春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山东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呼振煜,山东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显忠(曾用名王建忠),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被告:于小玉,女,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饶御城商品混领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显忠、于小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饶御城商品混领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1元,减半收取计213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志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