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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小杰与六枝特区劲霸、陈庆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杰,六枝特区劲霸,陈庆刚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03民初1255号原告:张小杰,男,1983年9月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婧,重庆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411565039。被告:六枝特区劲霸男装店,住所地六枝特区那平路(夜郎大厦门面),注册号520203600071709。经营者:张衣祥。被告:陈庆刚,男,1977年1月3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六枝特区。原告张小杰与被告六枝特区劲霸男装店(以下简称“劲霸男装店”)、陈庆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婧,被告劲霸男装店、陈庆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小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9400.00元及违约金14820.00元(违约金按照原告所受损失标的30%计算)。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3月2日签订《店铺装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劲霸男装店的门面装修工程进行施工,合同总价款121400.00元,施工期限从2015年3月2日起至2015年3月26日止,被告劲霸男装店前期支付工程款的60%作为原告的启动资金,装修完毕后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完成装修工程,被告也已投入使用多日,但原告多次催要剩余工程款,被告至今仍未支付。被告劲霸男装店、陈庆刚辩称,装修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原告应通知被告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并在被告审核通过原告核算后,累计支付至工程决算总价款的97%。原告从未以任何形式通知被告组织验收,在施工期间,被告在例行检查时发现工程存在不合格问题,向原告提出后原告也一直未处理。因工程未验收并且存在质量问题,被告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为了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被告请他人将不合格的地方处理后,才将门面投入使用。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日,原告与被告陈庆刚签订店铺装修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劲霸男装店的门面装饰装修工程进行施工,施工期限为2015年3月2日至2015年3月28日,工程总价款121400.00元;被告劲霸男装店在合同签订后开工前,先支付工程72000.00元作为原告的备料及工程启动资金;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审核通过决算资料后,被告支付工程总价款的97%,即45700.00元,剩余3700.00元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工程无任何质量问题再支付给原告;任一方提前解除合同,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双方还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质量标准、验收保修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5年3月8日向原告支付72000.00元。原告于同年3月28日施工完成后,劲霸男装店面投入使用。至原告起诉时,尚有49400.00元工程款未支付原告。另查明,被告劲霸男装店的经营者张衣祥与被告陈庆刚系父子关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1、店铺装修合同1份;2、照片18张;3、短信记录20条;二被告提交的:付款凭证2份;以及原告、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原告提交的竣工验收单不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照片8张、视频3份、收条1份不能证明装修工程质量不合格。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陈庆刚签订的店铺装修合同,被告劲霸男装店予以认可,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重大质量问题,被告有权要求赔偿和终止合同。但从审理查明的情况看,被告并未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向原告要求过赔偿和终止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原告将劲霸男装店的门面装修完工后,被告将店面投入使用,可以视为被告对原告装修的工程质量无异议。故对被告以工程未验收且存在质量问题,其不支付工程款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应当支付拖欠的装修款。双方在合同第三条约定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遭受的实际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原告的实际损失,对原告的损失从2015年4月1日计算至2017年5月3日,即为49400.00元×(4.75%÷12月)×25.1月=4908.10元。被告陈庆刚受被告劲霸男装店委托与原告签订合同,被告陈庆刚不应承担责任。综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六枝特区劲霸男装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小杰工程款49400.00元,利息4908.10元,合计54308.10元;二、驳回原告张小杰对被告陈庆刚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小杰负担109元,被告六枝特区劲霸男装店负担59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习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