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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于春艳与刘福权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春艳,吉林富盛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德惠分公司,刘福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1999号原告于春艳,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杨景才,吉林华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富盛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德惠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福权,经理。被告刘福权,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周明明,吉林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春艳与被告吉林富盛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德惠分公司、刘福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于永恩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人民陪审员  许洪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