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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民初4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才勇与岑明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才勇,岑明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4343号原告:王才勇,男,1975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被告:岑明正,男,1973年4月9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兴义市。原告王才勇与被告岑明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祥红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才勇,被告岑明正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才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王才勇负担。审判长     审判长  周祥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