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民初4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才勇与岑明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才勇,岑明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4343号原告:王才勇,男,1975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被告:岑明正,男,1973年4月9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兴义市。原告王才勇与被告岑明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祥红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才勇,被告岑明正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才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王才勇负担。审判长 审判长 周祥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