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民初4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朱某与关卫东、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关卫东,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4425号原告:朱某。法定代理人(系原告母亲):苑计红,1978年6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7806259023,汉族,河南省商水县人,住江苏省海门市海门街道翠湖天地花园59幢501室。被告:关卫东,男,1971年6月5日生,汉族,江苏省通州市人,住江苏省。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8765273M),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灵四路591—595号底层。负责人游靖,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关卫东、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以自行协商完毕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秦慧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