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4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彩波与锡洪才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波,锡洪才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1763号原告:王彩波,女,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身份证号码:×××被告:锡洪才,男,55岁,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原告王彩波与被告锡洪才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王彩波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彩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彩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王彩波负担。审判员 吴斯日古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菲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