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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4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彩波与锡洪才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波,锡洪才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1763号原告:王彩波,女,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身份证号码:×××被告:锡洪才,男,55岁,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原告王彩波与被告锡洪才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王彩波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彩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彩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王彩波负担。审判员 吴斯日古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菲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