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521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XX申请执行欧雪冬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欧雪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1执73号申请执行人XX,男,生于1987年8月11日,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农民,住甘肃省。被执行人欧雪冬,男,生于1984年6月4日,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521刑初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在执行XX申请执行欧雪冬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欧雪冬送达了申请执行书、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欧雪冬于2017年3月12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关义务,向申请执行人XX给付各项赔偿款18040.62元,交纳执行费17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欧雪冬现在监狱服刑,没有能力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给付赔偿款18040.62元;被执行人欧雪冬在银行也没有存款、车辆、投资权益及房产登记信息。鉴于被执行人欧雪冬系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人,需到被执行人欧雪冬户籍所在地查控财产。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16)甘0521刑初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对被执行人欧雪冬的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玉堂审判员  魏富裕审判员  温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