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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7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周炳武与重庆市哪屋优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炳武,重庆市哪屋优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7814号原告:周炳武,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重庆市哪屋优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太白路57号E万州众创空间1栋第72号工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304928115A。法定代表人:冉崇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炳武与被告重庆市哪屋优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炳武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哪屋优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炳武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哪屋优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炳武负担。审判员 曾 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林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