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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民初3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吕忠法与袁长兴、丁晓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忠法,袁长兴,丁晓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3215号原告:吕忠法,男,195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宝生,男,新昌县儒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男,新昌县儒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长兴,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告:丁晓岚,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原告吕忠法与被告袁长兴、丁晓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吕忠法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吕忠法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天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珠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