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24民初3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吕忠法与袁长兴、丁晓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忠法,袁长兴,丁晓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3215号原告:吕忠法,男,195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宝生,男,新昌县儒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男,新昌县儒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长兴,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告:丁晓岚,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原告吕忠法与被告袁长兴、丁晓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吕忠法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吕忠法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天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珠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