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81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金亮光与被告陈弟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亮光,陈弟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民初809号原告:金亮光,男。被告:陈弟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亮光与被告陈弟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金亮光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亮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亮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亮光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费锡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