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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3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林绍莲与米秀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绍莲,米秀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3民初1566号原告:林绍莲,女,1964年2月6日出生,现住钦州市钦南区。被告:米秀莲,女,1964年9月2日出生,现住钦州市。原告林绍莲诉被告米秀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绍莲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林绍莲负担。审判员  陈国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朝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