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3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林绍莲与米秀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绍莲,米秀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3民初1566号原告:林绍莲,女,1964年2月6日出生,现住钦州市钦南区。被告:米秀莲,女,1964年9月2日出生,现住钦州市。原告林绍莲诉被告米秀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绍莲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林绍莲负担。审判员 陈国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朝惠 搜索“”